劉興與云南中云上允糖業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2021-03-16 來源:裁判文書網 作者:admin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1)昆知民初字第264號
原告劉興,男,漢族,1964年10月15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易德祥,云南睿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云南中云上允糖業有限公司。
住所:瀾滄縣上允鎮。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原,云南聯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興訴被告云南中云上允糖業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云南中云上允糖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其對被告的起訴,是其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興撤回對被告云南中云上允糖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劉興負擔。
審 判 長 楊 越
審 判 員 白 昱
代理審判員 陳志遠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張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