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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委會代無業委會小區選聘物業公司有效嗎?法院:有效

              2023-07-25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admin
                      新建小區尚未成立業委會,當地居委會代為行使業委會職責,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業主是否具有約束力?近日,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涉案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判決業主李某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用及違約金。
               
                2017年,涉案小區因前期物業公司合同到期主動退出,陷入無人管理狀態。為保障小區群眾正常生活,當地居委會征得小區大多數業主同意,與另一家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由該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事后該小區業主李某認為,居委會無權代表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簽約,遂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后經多次催討無果,物業公司向開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支付物業服務費和違約金。
               
                開平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小區尚未成立業委會的情況下,居委會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并經大多數業主同意,代為行使業委會的職責,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對全體小區業主具有約束力。李某實際接受了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遂判決李某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違約金。
               
                法官說法: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特殊情況下,居委會可以代為行使業委會的職責,對小區事務進行管理,如選聘物業公司。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第一款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第一款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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