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省三意環保鍋爐有限公司訴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第三人于艷強工傷保險待遇認定一案再審審查行政裁定書..
2023-07-12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作者:admin行 政 裁 定 書
(2021)吉行申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吉林省三意環保鍋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文化印刷產業開發區院內。
法定代表人:奚紅偉,吉林省三意環保鍋爐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祎,吉林金證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西民主大街809號。
法定代表人:孟憲新,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建東,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科員。
第三人:于艷強,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北正鎮前四十七村六十號屯。
再審申請人吉林省三意環保鍋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意公司)因訴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長春人社局)及第三人于艷強工傷保險待遇認定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的(2020)吉71行終8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由審判員王翼博、審判員孔德巖、審判員盧增鵬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三意公司申請再審稱,一、長春人社局行政程序違法。(一)立案程序違法。未經經辦人及部門領導對第三人提交相關材料分別進行形式審核、確認。在于艷強提交材料不足時,未要求其補足立案申請材料。未向三意公司提供立案材料,侵害了三意公司的知情權、陳述權和申辯權等實體權力。(二)調查程序違法。立案前對證人徐國才進行調查違法。未履行調查核實傷害與醫療診斷的關聯性。在于艷強與三意公司勞動關系存疑的情況下,未中止工傷認定程序?!豆J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要求三意公司將王林林本人帶到長春人社局配合調查,并取筆錄違法。未提供調查核實程序是否終結的材料,未提供體現案件經調查核實后,由案件經辦人員提出初步意見,由處(科)務會集體研究決定等程序。二、長春人社局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沒有有效證據證明三意公司與于艷強存在勞動關系。(二)無法證明于艷強系在工作中受傷。(三)醫院診斷結論未記載病情系鐵屑入眼所致。三、一、二審程序違法。(一)一、二審法院未調查長春人社局行政行為的程序性法律依據。存在幫助長春人社局行政合法的行為,偏袒長春人社局。對三意公司提出的因果關系鑒定申請置之不理。(二)認定于艷強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證據不足。認定“王林”就是“王林林”證據不足。認定于艷強與三意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錯誤。請求:一、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撤銷長春人社局作出的長人社雙工認字[2019]000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長春人社局負擔。
長春人社局提交意見稱,長春人社局接到于艷強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經調查核實,嘉潤熱力公司從三意公司處采購機器,后三意公司將機器生產安裝的部分項目分包給王林林,王林林招用于艷強進場施工。2018年11月21日下午,于艷強施工時手持電鉆帶出的鐵屑帶入眼睛內,致使眼部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前房積膿性角膜潰瘍(右)。依據《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規定,三意公司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王林林,王林林招用于艷強在施工中發生事故受到傷害,三意公司作為工傷認定的主體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于艷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長春人社局認定工傷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長春人社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向三意公司送達《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并依法向徐國才進行調查,對王林林身份進行核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并向各方送達,程序合法。綜上,長春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駁回三意公司再審申請。
于艷強述稱,原判決正確,請求駁回再審申請。
本院再審審查期間,三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吉林瑞光司法鑒定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吉瑞光司鑒中心[2020]臨鑒字第256號《吉林瑞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臨床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長春人社局對于艷強所做的工傷認定決定中,于艷強的疾病與工傷不存在因果關系,系自身疾病,與工傷無關,長春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錯誤,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撤銷。長春人社局質證稱,該份證據委托日期是2020年7月6日,系工傷認定作出之后形成的,在工傷認定程序中三意公司未提交此證據,亦未提交鑒定申請,因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且該份鑒定意見是三意公司自行委托機構鑒定,傷者于艷強并未參與,如采信此鑒定意見,可能剝奪于艷強對鑒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且此鑒定結論基于事實是于艷強的病例及診斷,采取的方式是各種推測及實驗,不能完全還原客觀事實。于艷強質證稱,不同意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系三意公司單方委托,于艷強本人并未參與,不應作為新證據采信。
本院認為:一、關于長春人社局行政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針對立案前的調查,長春人社局對工傷認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有權進行審核,現場對徐國才進行調查核實不違反法定程序。針對立案后的調查處理程序,長春人社局受理于艷強工傷認定申請后,向三意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告知調查內容和舉證責任,三意公司向長春人社局提交了《關于于艷強工傷認定調查的答辯材料》及相關材料。結合調查情況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并向各方送達且交代了訴權,程序合法。二、關于長春人社局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問題。(一)三意公司雖未與于艷強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但因其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王林林,此時其作為用工單位承擔于艷強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對此一、二審判決已詳細論述,本院不再贅述。(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本案中,于艷強在吉林大學第二醫院的門診病歷中記載“右眼進異物后眼痛3天”、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白求恩第三醫院門診手冊記載“右眼進鐵屑后眼痛3天”、吉林大學第一醫院入院記錄中記載“該患者8天前濺入鐵屑后出現右眼眼紅、異物感、疼痛、流淚伴視力下降,就診于我院門診,診斷為角膜炎(右)……”字樣。長春人社局對于艷強進行調查過程中,于艷強自述2018年11月21日受傷后,曾到附近診所、武警醫院、長春八中對面的眼科醫院詢問診療方案,因上述醫院無法處理,建議到吉大二院診治。于艷強作為低收入人群,先詢問能否治療再決定是否掛號的做法亦符合常理。結合徐國才的工傷調查筆錄、徐國才證人證詞、2019年9月11日長春人社局《核實情況說明》、2018年11月8日三意公司與王林林簽訂的《承攬合同》,上述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于艷強受王林林雇傭,在對三意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時眼部受傷,符合上述工傷認定條件。故長春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認定于艷強構成工傷并無不當。三意公司雖持相反主張,但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長春人社局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三、關于一、二審程序是否違法問題。三意公司主張,長春人社局將于艷強的病歷材料對三意公司保密,剝奪三意公司知情權、鑒定權。其向一、二審法院申請對于艷強眼部傷害與鐵屑入眼的關聯性進行司法鑒定未獲準許屬程序違法。本院認為,長春人社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已向三意公司送達《限期舉證通知書》,告知其舉證責任與義務,法定期限內三意公司未就此提供相關證據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其在一審訴訟中僅提供兩份自行在網絡下載且并無出處的報告主張于艷強所受傷害不是由于鐵屑入眼造成,依據不足。一、二審法院不準許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并無不當。本院再審審查期間,三意公司提交的吉林瑞光司法鑒定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吉瑞光司鑒中心[2020]臨鑒字第256號《吉林瑞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臨床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其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長春人社局、于艷強本人并未參與。鑒定方式是推測及實驗,無法完全還原客觀事實。該份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
綜上,三意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吉林省三意環保鍋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審 判 長 王翼博
審 判 員 孔德巖
審 判 員 盧增鵬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任秀玉
書 記 員 陳佳玉
審 判 員 孔德巖
審 判 員 盧增鵬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任秀玉
書 記 員 陳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