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任何有利細節:販賣運輸毒品30.6千克的被告人二審改判死緩
2023-06-02 來源:http://www.csicsafety.com 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王某、楊某某、王某某從云南到湖北武漢和“魏敏”、鄭文龍、“阿英”等人預謀事實毒品犯罪,并在武漢購買了一輛車輛登記在楊永生名下用于運輸毒品。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邀約被告人楊某某、王某某、馬某一,楊永生邀約被告人馬某二,共同預謀實施毒品犯罪。同年4月,王某、楊某某、王某某、馬某二、馬某一接“魏敏”等人通知,用所購買的小汽車將毒品從云南省昆明市運到武漢市。4月19日至26日,王某、楊某某、王某某、馬某一、馬某二通過鄭文龍將部分毒品出售給被告人謝某某、張某某等人。王某負責與毒品的上家對賬,楊某某和馬某二主要負責交付毒品給買家并收取毒資,王義山和馬某一主要負責將收取的毒資存入相關銀行賬戶。后公安機關在抓獲謝文斌查獲毒品1124.64克,抓獲張劍強查獲毒品6739.16克,在抓獲王某、楊某某、王某某、馬某一、馬某二時查獲毒品22789.52克。因此一審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另外的六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從死緩到有期徒刑15年不等的刑罰。
一審判決宣判后,王某、楊某某、張某某、馬某二、馬馬某一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在二審中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調取了偵查機關關于被告人王偉檢舉鄭文龍涉嫌犯罪,并經過辨認后,公安機關抓獲了鄭文龍的事實。二審法院經過對各上訴人及辯護人的多個辯護理由作出評判后,認為上訴人王某罪當處以死刑,但鑒于其對抓獲鄭文龍及指控鄭文龍犯罪起到了積極作用,綜合全案事實,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因此,改判上訴人王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本案中,作為王某的二審辯護人的筆者,提出了偵查機關技偵措施違法,王某協助偵查機關抓獲同案犯罪嫌疑人鄭文龍屬于重大立功并提供了《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中的第249號案例、第438號案例、第711號案例、第1365號案例作為實踐參考,本案存在特情引誘,毒品查獲、稱量、取樣、送檢均違反了相關的規定不應作為對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據,鑒定過程存在嚴重的違反程序性的規定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王偉因只具有運輸毒品的故意將毒品運到武漢交給買家時因為買家臨時變卦變成為為王偉等人在武漢介紹買主、因此不成立販賣毒品罪、只成立運輸毒品罪,毒品含量極低、不應當判處死刑,王偉系初犯、偶犯等辯護內容。最終雖然法院除了王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鄭文龍外均不采納辯護人的觀點,但因本案毒品數量巨大查獲的達到30.6千克,還有其他被告人供認的賣出去的有超過200萬元以上的毒品。如此巨大的數量,如果僅僅按照法院的評議只認為協助查獲鄭文龍但不構成立功表現,絕對難以改判為死緩的,法院雖然不采納筆者的其他辯護觀點,但還是考慮到了筆者提出的其他辯護理由,為此才得以保住上訴人王偉的性命。作為王偉的辯護人,此案的改判,也感謝法院能公正司法,救下了一條人命,也給了筆者極大的信心,將認真做好每一件案件,以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爭取應得的正義目標奮斗。因篇幅有限,需要查閱本人辯護意見及其他相關辯護材料的朋友,可以找我索取。
本文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師,2006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A證,2007年6月25日開始從事律師執業,2015年7月10日創辦了經云南省司法廳批準成立了易德祥主任個人出資的云南尚祥律師事務所。易德祥主任現擔任昆明仲裁委員會、昭通仲裁委員會、玉林仲裁委員會、世界仲裁中心(香港)、茂名仲裁委員會、婁底仲裁委員會、南陽仲裁委員會、贛州仲裁委員會、銅陵仲裁委員會、衢州仲裁委員會、韶關仲裁委員會、濟寧仲裁委員會、泰中國際仲裁與調解中心(TCIAC)、朔州仲裁委員會、鷹潭仲裁委員會、汕頭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擔任昆明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楚雄州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昆明市官渡區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庫律師、2019年被評為第一批刑事專業律師、2022年被評為行政法專業律師、云南省律師協會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律師專家人才庫成員、云南省律師協會律師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云南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昆明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昆明市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委員會委員、昆明市律師協會申請實習人員考核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