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后,違約金的最高上線是多少?
2021-11-16 來源:云南昆明律師網 作者:admin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原《合同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廢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所規定的合同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也一并予以廢止,也就是說:在《民法典》實施后,就沒有響應的規定對違約金的上限作出規定,在此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就違約金問題產生糾紛提起訴訟,法官只能根據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各方對違約的產生、違約的后果、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也作出較為合理的判決。雖然說現在違約金沒有上限,但也需要根據客觀實際情形依法予以裁量,以下是《民法典》關于違約方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從《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方面上講,一般認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后,其余款不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就應當不屬于“過分高于”的情況。
另外,《民法典》第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束?,F在我國基本處于市場經濟,所以現行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尊重并應受法律保護。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也是理所當然,如果不對違約方懲罰,法律對守約方就沒有任何鼓勵和保護了。
雖然我國《民法典》有以上的規定,但因違約金最高上限的司法解釋規定已經廢止,而守約方在遭受違約損失后,往往很難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數額,而法官自由裁量權會產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這種情況之下,急需對違約金最高上限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調整,以達到同案同判,使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公平的維護。
雖然我國《民法典》有以上的規定,但因違約金最高上限的司法解釋規定已經廢止,而守約方在遭受違約損失后,往往很難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數額,而法官自由裁量權會產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這種情況之下,急需對違約金最高上限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調整,以達到同案同判,使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公平的維護。